辞退证明可以写“不能胜任”,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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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前提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两点:一是证明员工确实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如绩效考核不达标),二是证明已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若未满足这些条件,单方面在离职证明中标注“不能胜任”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辞退。 -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企业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考核记录、培训记录、调岗通知等)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若无法举证,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 -
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
即使合法解除,离职证明中“不能胜任”的表述可能影响员工再就业。若员工认为表述不实或带有歧视性,可要求企业更正或通过法律途径**。
总结:企业需谨慎处理“不能胜任”的辞退证明,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员工若遭遇不公,应保留证据并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