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清退与离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主体、事由、程序及经济补偿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主体与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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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 :由劳动者主动发起,包括辞职、退休、离职等情形,需通过书面申请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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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 :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通常因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岗位要求,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协商解除。
二、事由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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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事由 :包括个人发展、合同到期、协商一致等,无过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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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事由 :主要基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违纪行为,具有惩戒性质。
三、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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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程序 :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协商一致解除)或支付30天工资(即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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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程序 :由用人单位直接作出决定,无需劳动者申请或协商。
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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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 :主动辞职无经济补偿,协商一致解除或单位依法解除(如合同到期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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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补偿 :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的清退无需补偿;若因单位违法辞退,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即工作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五、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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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 :可享受失业金(非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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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 :属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无失业金保障。
总结 :被公司清退是因劳动者过错由单位强制解除,需承担经济责任;离职是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主动解除,经济补偿需根据解除原因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