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不通过被辞退是否有补偿,取决于用人单位能否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程序合法。若企业能提供明确考核标准、公平评估证据,则无需补偿;反之,若违规解雇则需支付赔偿金甚至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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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且无需补偿。但用人单位必须满足三要素:公示的录用标准、合理考核流程、充分证据链。例如,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明确将“绩效考核不合格”列为录用条件,或未提前告知员工,解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
“不符合条件”与“不能胜任”的区别
绩效考核不达标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后者需企业先培训或调岗,仍不合格方可解雇,并支付经济补偿(N+1或提前30天通知)。而“不符合录用条件”需直接证明员工未达到入职时约定的标准,否则解雇风险由企业承担。 -
**与争议解决
员工若认为解雇不合理,可要求企业出具书面理由,并收集工资记录、考核文件等证据。若企业无法举证,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例如,试用期不足半年者,赔偿金为1个月工资。
总结:试用期解雇的补偿问题关键在于企业举证合法性。员工应核对自身权益,企业则需规范考核流程,避免法律风险。遇到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渠道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