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申诉期限规定如下:
一、申诉期限总述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日内 提出申诉,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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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诉 :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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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后申诉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二、申诉处理决定期限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 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三、期间不停止执行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四、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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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或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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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间不得加重处理。
以上规定综合了《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及《公务员申诉规定》第十六条等核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