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基本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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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录用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招录机关将取消录用资格,且该情形属于法定情形的(如严重违纪、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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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需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廉洁自律等要求。
二、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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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考核
因病、事假累计超40天,或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等情形,试用期可顺延至补足工作日后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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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取消录用情形
包括涉及国家秘密职位未脱密期、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等。
三、申诉与复核
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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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需符合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通常5年)的不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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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长为1年,考核不合格者将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信息综合自《公务员法》及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