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不满一月辞职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员工的明确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劳动者只需履行告知义务即可合法离职,但建议做好工作交接以维护职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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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3日通知(无需书面形式),而正式员工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入职未满一个月通常处于试用期,因此适用“3日规则”。若单位强制要求提前30天或阻挠离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实际操作建议
- 通知方式:虽法律未强制要求书面通知,但建议通过邮件、短信等留存证据,避免纠纷。
- 工资与权益:离职前需确认工资结算(含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标准)及未休假期补偿。若单位克扣工资或拒付赔偿金,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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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并索要经济补偿。
总结:试用期离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提前3天通知即可,但需注意程序合规与证据留存。遇到侵权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