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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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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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层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执行部门可能因地区而异,常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或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等。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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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处的日常运营通常由所在地的住建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但监督职责属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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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物业收费纠纷或企业资质问题,可向住建局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