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 适用范围
年假工资的300%折算标准适用于所有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无论因单位原因还是个人原因未能休完年假,职工都有权获得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2. 计算方式
- 日工资收入:以职工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计算。
- 补偿金额:未休年假天数的工资收入按日工资收入的300%计算。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为5000元,其日工资为5000 ÷ 21.75 ≈ 229元,未休年假1天,则补偿金额为229 × 300% = 687元。
3. 特殊情况
- 职工主动放弃:如果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假,则视为放弃补偿。
- 跨年度处理:未休年假可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但原则上不得跨两个年度补偿。
4. 争议解决
若因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发生争议,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总结
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单位未依法支付相关补偿的,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