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法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划分:满1年不满10年的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一、年休假享受条件
- 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 累计工作时间:按职工在所有单位的连续或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二、年休假天数标准
- 1年<累计工作年限<10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 10年<累计工作年限<20年: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
- 累计工作年限≥20年: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
三、特殊情况处理
- 未休年假工资补偿:若职工应休未休年假,用人单位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补偿。
- 新入职职工: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 离职职工:当年已安排年休假但未休完的,按比例折算;未安排年休假的,需支付补偿。
四、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但请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的。
五、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若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需支付300%的日工资作为补偿。
总结
深圳市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法规执行。若您对年休假安排或补偿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专业律师,确保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