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大经营调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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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或重整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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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营调整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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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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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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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不属于解除情形。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完整表述及适用情形,确保覆盖所有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