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文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第三十九条针对一些因生产特点无法遵循常规工时和休息制度的企业,为其提供了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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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
-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等。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交通、铁路等需连续作业的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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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规定: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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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额:
-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计量形式,测算企业职工生产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并对生产或工作进程中劳动消耗量所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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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
-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总结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旨在平衡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与劳动者休息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使企业能根据自身特性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同时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权利在不同生产模式下都能得到兼顾。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