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该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 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 经济补偿的支付通常在以下情形下发生: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具体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熟悉并遵守这一法律规定,以确保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的计算和支付能够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