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明确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欺诈、胁迫等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且当事人主张变更时机构不得撤销。 该条款是维护合同公平与意思自治的核心法律依据,尤其强调对弱势方的保护。
《合同法》第54条原文内容如下:
- 重大误解情形:合同一方因对合同性质、对方身份、标的物等关键要素产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申请撤销。例如误将仿品当真品购买。
- 显失公平情形: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利用对方急迫需求以极低价收购资产。
-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一方通过虚假陈述、威胁手段,或利用对方危困状态迫使签订合同,受害方有权撤销。典型如保健品销售中夸大疗效诱导老人签约。
需注意,撤销权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必须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程序。若当事人仅请求变更合同条款(如调整价格),机构不得直接撤销合同,以尊重意思自治。
理解本条的关键在于平衡“合同严守”原则与特殊情形下的救济需求。建议签约前仔细审核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避免陷入可撤销合同的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