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9条司法解释的核心在于明确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边界及违反后果:提供方须以合理方式提示免责或限责条款并说明,否则相对方可申请撤销;若同时符合《合同法》第40条无效情形的,条款直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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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履行标准
提供方需对免责或限责条款采用醒目标识(如特殊字体、符号),并应要求说明。司法解释第6条强调“合理方式”需足以引起注意,且提供方负举证责任。 -
违反义务的后果
- 可撤销情形: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相对方未注意条款的,相对方可申请撤销(司法解释第9条)。
- 绝对无效情形:若条款本身存在欺诈、损害公共利益等《合同法》第40条情形的,法院直接认定无效(司法解释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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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效力冲突
司法解释试图调和《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的矛盾:仅违反第39条可撤销,但叠加第40条情形则无效。实践中,法院需结合条款内容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
实务影响
提供方倾向于规避提示义务以保留条款效力,但司法解释赋予相对方撤销权,倒逼条款设计的公平性。法院需警惕条款是否实质损害公平交易。
提示:企业应规范格式条款设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条款失效;消费者可主动要求说明,善用撤销权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