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第40条明确三种非过失性解除条件(医疗期满不胜任、培训后仍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第41条规范裁员程序(20人以上或10%以上比例),要求提前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报告方案,且需优先留用特定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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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裁员的严格限制
裁员仅限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四类情形,且程序上需“双三十”规则(提前30日说明+报告方案)。优先留用长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家庭负担重的员工,六个月内重新招聘需优先录用被裁者,体现社会责任感。 -
企业合规的关键点
- 证据留存:不胜任工作需培训记录或考核证明,客观变化需经营数据支撑;
- 程序透明:裁员需工会/职工参与,方案需向劳动部门备案;
- 补偿计算:N+1(工作年限月薪+代通知金)是常见标准,违法解除需双倍赔偿。
提示: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形选择条款,避免滥用解除权;劳动者遇争议可主张仲裁,重点核查程序合法性及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