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应《民法典》第四十条。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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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可见,《民法典》在保留《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先履行主要义务”这一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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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第463-988条)整合了《合同法》的条款,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例如,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效力、履行等规定统一归入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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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在实际应用中,若涉及具体条款的细节差异,建议以《民法典》合同编的正式文本为准,避免仅依赖《合同法》的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