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强调提供方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53条则列举了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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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规制核心(第40条)
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的重复使用条款,提供方需遵循公平原则。若条款存在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如商家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如高额违约金)或排除消费者核心权利(如诉讼权),则该条款无效。例如,健身房合同中“会员卡概不退费”的条款可能因排除消费者解除权而无效。 -
免责条款的禁区(第53条)
免责条款并非“免死金牌”,两类情形绝对无效:- 人身伤害免责无效:如雇佣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属违法;
- 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免责无效:如物流公司声明“运输途中货物损毁不赔”,若因司机酒驾导致损失,该条款无效。
提示:签订合同时需重点关注条款的公平性,若遇“霸王条款”可依法主张无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