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六类特殊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职业病高危作业者未离岗体检、工伤致残、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工作满15年且临近退休等,旨在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但允许协商解除或依据第39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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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相关保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员或不胜任为由解除合同。这一条款强化了对职业健康风险的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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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确保其基本生活与医疗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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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特殊保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即使无法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不胜任”或“经济性裁员”条款解除合同,体现对劳动者健康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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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绝对解雇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以常规裁员理由解除合同,平衡了女性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生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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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劳动者保护: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避免临近退休人员因年龄歧视失去就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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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如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等)同样适用解雇限制,为未来立法预留空间,确保法律体系的灵活性。
提示:第42条并非绝对禁止解雇——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如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合同。劳动者应明确自身权益范围,用人单位则需严格区分解雇情形,避免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