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39条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情形及标准如下:
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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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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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失职
包括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补偿。
二、经济补偿标准(适用于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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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与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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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年不满10年 :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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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年不满20年 :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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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0年及以上 :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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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计算基准
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若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则按3倍封顶且年限最高12年。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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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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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的赔偿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违法解除行为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即“赔偿金天花板”)。
总结 :第39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无需赔偿的合法情形,其他情形则按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具体金额受月工资基数和封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