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规定源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旨在保障劳动者长期就业权益,核心亮点包括:①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续签即触发无固定期限要求;②劳动者存在严重违规、失职等情形时除外;③企业可通过延长单次合同期限规避短期化问题,但无权拒绝合法续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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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条件明确:若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无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刑事犯罪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列明的情形,第三次续签时必须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单方面拒绝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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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权边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终身雇佣”,企业仍可在劳动者违规、不胜任工作或协商一致时解除合同。规定仅限制企业滥用短期合同的行为,而非剥夺用工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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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风险策略:企业可通过延长单次合同期限(如首次签3年、第二次签5年)减少续签频率,但需注意:若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法律直接视为无固定期限关系。
总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法律对劳动者稳定就业的保护措施,企业应合规操作,劳动者也需了解自身权利。双方协商与法定条款结合,才能实现劳动关系长期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