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孕妇“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三期”工资及社保等法定权益。具体赔偿包括:工作每满一年补偿2个月工资,不足半年按半月工资计算,同时需支付孕期至哺乳期结束的全额工资。若存在拖欠工资或加班费,需一并结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员、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若强行辞退,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例如,工作3年的员工被辞退,应获6个月工资赔偿(3年×2倍)。“三期”工资需持续发放至哺乳期结束(通常为婴儿满1周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要求补缴生育保险,否则产检费、生育津贴等损失需由企业承担。哺乳期女职工每日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企业不得变相克扣工资或降薪。
遇到此类纠纷,建议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辞退通知等证据,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