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时,劳动者通常只能主张经济补偿“N”,而非“N+1”赔偿。“N”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1”是代通知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违约行为,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索要“N”补偿,但一般不符合“+1”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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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适用场景有限
“+1”仅针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医疗期满无法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若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被劳动者解除合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不触发“+1”赔偿。 -
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可获一个月工资的补偿(“N”),不满半年按半月工资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例如,工作3年半可主张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额外**途径
除“N”补偿外,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若逾期未付,可追加50%-100%的赔偿金;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遇到拖欠工资,应优先主张“N”补偿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而非盲目要求“N+1”。保留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投诉,以最大化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