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或未将文本交付劳动者的,需承担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核心要点包括:必备条款缺失需补正、未交付合同文本属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须赔偿,且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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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款的强制性
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9项内容,如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身份、工作内容、报酬、社保等。若缺失任意一项,劳动者可主张权益,用人单位需补正条款并承担潜在赔偿责任。例如,未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可能导致工资纠纷,用人单位需按应得工资的125%赔偿。 -
合同文本交付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将签署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否则视为违法。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扣留合同限制劳动者权利,此类行为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将面临整改要求。若因未交付合同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如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赔偿相应损失。 -
赔偿责任的触发条件
仅当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时,才需赔偿。例如:未载明社保条款导致劳动者无法参保,用人单位需补缴费用并支付额外25%赔偿;未提供合同文本致使劳动者在争议中败诉,需承担诉讼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工资、社保、医疗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提示:劳动者应留存合同副本或拍照备份,遇条款缺失或未交付合及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则需定期自查合同合规性,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