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专责机关,核心职能可概括为“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责,通过整合行政监察、反贪反渎等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其政治机关属性、12项调查措施(如留置取代“两规”)及与纪委合署办公的协同机制,构成了高效反腐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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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职责:监察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常态化监督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包括廉政教育、权力行使合规性检查及道德操守评估,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例如,通过日常谈话、专项检查等方式预防腐败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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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调查,可依法采取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重点打击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新型腐败行为,填补了以往纪法衔接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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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职责:根据调查结果分类处理——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失职领导问责;将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例如,针对系统性腐败问题,通过监察建议推动制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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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机关的协作: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但需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制约。例如,职务犯罪证据需经司法审查,确保程序合法,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效果。
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设计既强化了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又通过法治化手段提升治理效能。公众可通过举报渠道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