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违约责任规定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违约情形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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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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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解除条件不符,需支付违约金(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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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培训费用/未履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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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约
- 未按时支付工资、社保或提供劳动条件,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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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
- 未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或泄露商业秘密,需支付违约金(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100%)。
二、违约金约定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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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确定 :违约金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反《民法典》规定(上限为实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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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违约金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及未履行部分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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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
三、争议解决
- 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
四、特殊情形
- 试用期解除合同、考入公务员或参军等法定情形可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 :聘用合同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为主,但需符合法律上限,争议解决以协商和仲裁为优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