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聘用合同与开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原因、程序及后果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性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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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用合同 :属于合同解除行为,可基于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如合同到期、员工主动离职等)提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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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具有惩罚性质,属于单方面强制措施。
二、原因与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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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用合同 :原因多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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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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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再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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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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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旷工、严重失职等违反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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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仅针对以下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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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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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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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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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屡教不改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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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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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用合同 :需遵循协商一致或法定程序,如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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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通常需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与决定。
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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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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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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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重新就业,但可能影响原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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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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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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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短期内难以重返原单位工作,且可能面临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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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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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用合同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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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总结 :解除聘用合同多为正常终止劳动关系,开除则是因严重过错采取的强制措施,两者在性质、后果及法律依据上存在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