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招标的核心依据是法定情形和竞争充分性,关键情形包括:投标人不足3家、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文件违法或影响公平性,以及中标人资格失效等。
-
投标数量不足法定要求
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实际投标人少于3个,表明竞争不充分,必须重新招标。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硬性规定,旨在保障市场公平性。 -
全部投标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如技术不达标、报价不合理),需重新招标。此情形常见于招标文件要求过高或投标人集体失误。 -
招标文件存在合法性缺陷
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歧视性条款、信息不透明),且影响投标公平性,修改后应重新招标以消除前期负面影响。 -
中标人资格失效或违法行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放弃、履约能力丧失或存在舞弊行为被取消资格,且后续候选人无法递补时,招标人可选择重新招标。 -
其他特殊情形
包括投标有效期延长后参与者不足、评标结果因违规被判定无效等。部分项目经审批后可豁免重新招标,但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总结:重新招标是法定补救措施,核心目标是确保竞争充分和程序合法。招标人需结合具体条款分析,必要时咨询法律或监管机构以避免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