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满不续签(除非劳动者拒绝同等或更好条件)、单位破产/解散、协商解除或单位单方合法解除等,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N个月工资),高收入者不超过12年三倍社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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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若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需支付补偿。例如工作5年可获5个月工资补偿,不足半年按半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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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原因终止:用人单位破产、吊销执照或提前解散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即使员工未主动离职,仍有权获得N倍月薪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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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或单方解除:若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如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等)合法解除,均需支付补偿。未提前30日通知的,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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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死亡或主动辞职等情况下,单位无需补偿。但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过错导致员工辞职,仍需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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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月工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含奖金、津贴。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补偿上限为12年三倍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涉及复杂情形,建议劳动者保留工资条、合同等证据,遇争议可协商、调解或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应依法履行补偿义务,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