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中补偿金的规定,主要涉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情形、计算标准及注意事项。以下是综合整理: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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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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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三十八条(如未支付工资、社保等)被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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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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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四十条(如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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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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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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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不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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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如企业破产、重大经营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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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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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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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的界定
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若超过3倍,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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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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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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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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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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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的补充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需额外支付50%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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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的特殊性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且双方协商一致时,仍需支付补偿。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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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的统计范围 :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需扣除社保、公积金等法定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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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的封顶 :总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且不得以补缴社保、工资等方式规避。
以上规定综合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确保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