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权属性质属于 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具体分析如下:
一、所有权归属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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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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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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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明确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
二、使用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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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与使用 :村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自主建造、修缮住宅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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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转让给本村以外人员,但可通过继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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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限制 :使用权通常为20-70年,届满后可依法续期。
三、与房屋所有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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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 :村民通过建造房屋获得,属于个人财产,可自由买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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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与房屋绑定,随房屋转移,但本身不可单独交易。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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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可随房屋继承,但继承人仅获得使用权,不自动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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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人员取得 :本村以外人员可通过租赁、抵债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需符合当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结构为“集体所有权 + 个人使用权”,两者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