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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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计算标准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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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用于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富余劳动力的费用,计算方式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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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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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 :包括房屋、围墙、水利设施等,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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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 :短期农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实际损失补偿,水产养殖按养殖品种和设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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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需在征地前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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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构)筑物补偿费
对依法批准的临时性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补偿。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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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需专账管理,确保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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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采取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为主,保障居住条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