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的员工同样有权主张加班费,这是法律明确保障的劳动者权益。关键点在于:① 加班事实的举证(如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② 是否属于"自愿加班"的界定;③ 企业未支付加班费的违法成本(包括补发工资和赔偿金)。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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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无论员工主动离职还是被辞退,企业必须支付已发生但未结算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标准为:工作日加班按1.5倍工资、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
**核心证据
- 书面记录:加盖公章的考勤表、加班审批单、工作系统日志等;
- 电子证据:邮件/聊天记录中领导指令加班的对话、加班时段的工作成果文件;
- 证人证言:同事对加班事实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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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争议场景
- 若企业规定"加班需审批"但实际默许超时工作,仍可主张加班费;
- 仅凭打卡记录可能不足,需结合工作内容证明加班必要性;
- 离职时签署"无争议"协议后,仍可追溯未支付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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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建议
- 离职前通过书面(如邮件)明确主张加班费并保留送达证明;
- 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时效1年);
- 仲裁时可同时主张拖欠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
提示:企业不得以"自愿离职"为由拒付加班费,劳动者应注意在离职前完整备份证据链。若企业存在系统性未支付加班费行为,可联合其他员工集体**以降低举证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