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核心规则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以实际工资为基数,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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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优先原则: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总和),则以约定工资为计算基数。拆分工资项目时需合并计算,不可仅以“基本工资”单项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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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资兜底规则: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实际发放的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等)为基数,但需扣除加班费、伙食补助等非常规性收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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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无论约定或实际工资是否达标,加班费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折算后时薪或日薪低于最低标准,需按最低工资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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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的例外: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计件工资制,需按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或周期内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并遵守最低工资限制。
提示:企业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基数以规避争议,但恶意拆分工资或约定低于最低标准均属无效。劳动者需留存工资条、合同等证据,以便**时核查基数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