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加班费的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或实际工资为准,需包含基本工资、津贴等总和,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计算时,工作日、休息日、法定假日分别按150%、200%、300%支付,月计薪天数统一按21.75天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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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确定依据:优先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资为准;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以实际发放的工资(含奖金、津贴等)为基数,但需扣除加班费、补贴等非固定收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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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与比例:
- 工作日加班:按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 休息日加班:未补休则按200%支付;
- 法定假日加班:按300%支付且不得以补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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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综合工时制超出法定工时的部分按150%支付,法定假日按300%;不定时工时制通常无加班费,但法定假日加班仍需支付300%。
提示: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通过劳动监察或仲裁**。合理计算基数与比例是保障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