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加班费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工资为准,核心计算规则包括:合同明确约定时按约定工资总和计算;未明确约定时以实际工资(含奖金津贴)为基数,但需扣除加班费本身;计件工资按法定时间计件单价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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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优先原则: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应以各工资项目总和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单独以“基本工资”计算属违法。例如月薪8000元(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加班费需按8000元为基数折算日薪或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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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资兜底规则: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含奖金、津贴、补贴)为基数,但需注意排除加班费、伙食补助等重复计算项。例如月收入含绩效奖金1万元,需以1万元为基数,但若其中已包含2000元加班费,则扣除后按8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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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与最低工资保障: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费以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单价为基准。无论采用何种计算方式,最终结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某地月最低工资2000元,日薪折算为92元(2000÷21.75天),时薪为11.5元(92÷8小时),加班费不得低于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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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与加班费关系:休息日加班可优先安排补休,未补休则按2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00%工资且不得以补休替代。例如国庆节加班3天需按3倍工资支付,而调休的4天双休日可协商补休或双倍工资。
提示:企业需依法明确工资结构并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劳动者应核对工资条中加班费计算是否符合上述规则,争议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