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通常不包括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加班费是否计入需分情况: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则计入;若加班费为额外发放,则不计入补偿基数。关键点在于工资结构约定和实际发放形式。
以下是具体分析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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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应得工资”,而加班费属于额外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如综合工时制),这部分会计入补偿基数;若加班费为临时性、单独列支的款项,则通常不计入。 -
工资结构的影响
- 劳动合同中若明确“工资包含加班费”或采用“包薪制”,离职补偿金计算时需包含加班费部分。
- 若加班费单独发放且未写入合同固定工资条款,则可能被认定为额外收入,不纳入补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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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原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根据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判断加班费性质。若员工能证明加班费属于固定收入的一部分,可主张计入补偿金。
总结:加班费是否计入离职补偿金,取决于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发放方式。建议劳动者留存工资凭证,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