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85条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设定和调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款分为两款,分别阐述了违约金的约定及其法律效力,以及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违约金的约定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款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自主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 违约责任: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 损失赔偿:违约金不仅可以作为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也可以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第二款指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司法调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
- 合理性原则: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以体现公平原则。
- 请求权: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请求需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会主动干预。
总结
《民法典》585条为违约金的约定和调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又确保了违约责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合同实践中,合理设定违约金并了解其法律效力和调整规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