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规范合同订立:
一、格式条款定义
-
核心特征 :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单方性、重复性和不可协商性。
-
典型形式 :包括保险合同、票据、营业场所告示等。
二、提供方的义务
-
公平原则
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避免显失公平。
-
提示与说明义务
-
必须以合理方式提示或说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免除或加重责任、限制主要权利等)。
-
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时,相关条款可被主张为无效。
-
三、无效情形
-
法定无效条款 :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
滥用格式条款 :如单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
四、争议解决原则
-
解释规则 :按通常理解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不利提供方。
-
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五、举证责任
- 提供方需对已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六、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尤其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如保险、金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