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的规定,综合相关财务规则和通知,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清理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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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包括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及单位内部个人之间的所有往来款项(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预付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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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覆盖2016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所有往来款项。
二、清理时间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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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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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在财务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例如2017年福州市马尾区要求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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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可能要求更长时间,如2025年沈阳市理工大学要求2024年11月30日前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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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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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 :单位成立专项小组,分类清理往来款项,明确责任人,制定催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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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报 :填写《往来清理情况登记表》,对无法收回的款项报经批准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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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程序 :通过政府网站或报纸公告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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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理方法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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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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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所有往来明细账,登记余额不为0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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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款项发送询证函,对内款项通过内部公告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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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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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账龄分析制度,评估坏账风险,及时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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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超过1年未使用的,需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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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
- 2024年及以前预借的财政电子票据需在12月20日前入账,否则作废冲红。
四、责任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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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工 :单位负责人负总责,财务人员具体执行,其他部门配合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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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财务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对长期挂账未清理的进行问责。
五、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规定》等财政法规。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资金往来,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具体操作中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