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引用项的表述需严格遵循规范格式,具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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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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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时需明确条、款、项的层级关系,如“第×条第×项”或“第×条第×款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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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项的简化表述
- 若引用多项连续项,可概括为“第×条第×项至×项”,例如“第10条第1项至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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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连续项的详细列举
- 对于不连续引用的项,需逐项列出序号,如“第10条第1项、第3项和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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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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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刑法条文时,需注明修订年份及具体条款,例如“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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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执法文书中引用修订后的条例时,应明确“现行有效条文”或“修订前/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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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避免使用括号或阿拉伯数字标注项序号,确保表述简洁明了。引用时需核对法条版本,避免混淆修订前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