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制定:
一、 提示与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方需遵循公平原则,通过显著文字、符号等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要求进行说明。未履行该义务时,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 无效条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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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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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加重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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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排除性语言或格式。
三、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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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常理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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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时作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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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时,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 特殊场景适用
如商品房预售合同,需特别注意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提示义务履行情况,法院可能支持因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的条款撤销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