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条款项的规定,主要依据《立法法》及《民法典》等法律文件,具体如下:
一、条款项的基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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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项的层级关系
法律条文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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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每部法律由若干法条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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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条的组成部分,表现为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无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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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对款内文字的说明,通常以列举形式出现(如《立法法》第八条的十个事项),项前用中文数字加括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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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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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法条仅有一款时,直接适用该款;若有多款,需适用最后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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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可独立适用,引用时使用中文数字(如“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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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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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格式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或说明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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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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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加重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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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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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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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常理解解释,两种以上解释时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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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冲突时,优先采用普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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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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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条款项时,条、款、项均需使用中文数字,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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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条款时,需注意款与项的层级关系,防止越级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