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及标准如下:
一、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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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2. 无过失性辞退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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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经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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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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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无法变更合同。3.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需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比例达10%以上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4.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或用人单位未维持原待遇时,需支付经济补偿。5. 其他法定情形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保护等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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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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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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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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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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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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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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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社平工资3倍计算,年限最高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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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结束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除经济补偿外,还需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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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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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如违法解除)需区分,后者可能涉及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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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可能因地区政策(如上海按实际工资计算)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