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
一、经济补偿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具体补偿情形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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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第二十四条)
- 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注意:企业口头承诺补偿需以书面协议为准,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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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过错性解除(第二十六条)
- 适用情形: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 补偿标准:按经济补偿标准的N+1倍支付(N为工作年限对应的月工资,+1为未提前30日通知的额外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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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第二十七条)
- 补偿标准:按经济补偿标准的N倍支付。 - 特殊保护:优先留用老、弱、病、残员工,裁减6个月内需重新招用的人员应优先考虑被裁减人员。
三、其他关联规定
- 经济补偿计算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可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但需依法处理后续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