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核心包括:①非过失性辞退(如不胜任工作)需补偿;②经济性裁员必须补偿;③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条件也应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分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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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过失性解除情形
用人单位因员工患病、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合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按N(工作年限)×月工资支付补偿金。 -
经济性裁员补偿义务
企业破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裁员时,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同上,但大规模裁员另有特殊规定。 -
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合同期满终止时,若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拒签,需支付补偿金(2008年后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强制补偿)。 -
补偿计算细则
- 月工资标准: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3倍;
- 年限计算: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支付半月工资。
总结提示
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若单位拒付补偿可申请劳动仲裁。特殊行业(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可能适用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