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当视同缴费年限不在一个地方时, 应当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规定,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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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原参保地社保局 :参保者需要向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了解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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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必要文件 :参保者需要提供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文件,包括档案和认定文件复印件,并盖上原参保地社保局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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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参保地社保局认定 :现参保地的社保局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局提供的文件后,会按照原参保地的规定为参保者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建议参保者在办理退休前,先与原参保地的社保局联系,确保所有视同缴费年限都被正确认定,以便顺利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