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明确,旷工是指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行为。根据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关键区别在于:参公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处理,非参公人员适用更严格的聘用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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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的核心定义:未经批准脱离岗位、请假逾期不归、拒绝工作分配或上班时间从事无关事项均属旷工。事业单位以工作日计算旷工时长,区别于企业的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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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人员的处理差异:
-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如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30天可辞退。
- 普通事业单位人员: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30天可解聘;但2002年《聘用制度意见》对非参公人员设定更低门槛(连续10天或年累计20天即可解聘)。实践中以2014年更新的《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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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规要点:
- 单位需核实旷工原因并书面通知返岗,保留送达证据[^3
- 解除合同前应经内部决策(如党组研究)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需报人事部门清理。
提示:事业单位考勤管理严格,旷工记录直接影响年度考核(旷工4天可评不称职)。工作人员应遵守请假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