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标准是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制度,其核心规则包括:
- 权利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直接签约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需通过代位权诉讼间接主张;
- 优先受偿范围涵盖工程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税金),但排除利息、违约金等衍生债权;
- 行使期限最长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且不以工程竣工为前提,仅需质量合格即可主张。
权利主体与范围
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唯一法定主体,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包括发包人预扣的质量保证金,但单独缴纳的保证金除外。若承包人转让工程款债权并通知发包人,受让人可继承优先受偿权。
行使条件与限制
承包人需在18个月内通过协议折价、申请拍卖或诉讼/仲裁方式行使权利。优先权效力高于抵押权,且不因工程未竣工、合同无效或房屋已网签而消灭。但违章建筑、公益设施等性质特殊的工程不得折价或拍卖。
总结
承包人应严格把握18个月行权期限,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留存结算凭证。若发包人拖欠款项,可结合协商与司法途径高效**,同时注意优先权的法定排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