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中,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含人工费、材料费等直接成本)可依法优先受偿,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需满足工程质量合格、在18个月行权期内主张等条件,且违章建筑、公益设施等特殊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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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的核心范围:仅限工程直接成本,包括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衍生费用。若发包人拖欠款项,承包人可通过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实现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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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条件与限制:
- 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只要质量合格即可主张优先权,但需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
- 合同无效不影响优先权,但需工程验收合格。例如,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 特殊工程(如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或违法建筑不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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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方式灵活:
- 可通过诉讼、仲裁或直接与发包人达成折价协议,甚至发函主张(需留存证据)。但单方发函未达成协议时,可能被认定无效。
- 执行程序中,若双方对欠款无异议,可直接申请优先受偿;有争议则需另行诉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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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 承包人放弃优先权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导致工资无法支付),该放弃行为无效。
- 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通常可继承优先权,但需以促进工人利益为前提。
提示:承包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期;发包人则需注意优先权的例外情形,合理规划债务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