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约定,但需符合法律限制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约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优先受偿权可约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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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享有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一般债权。法律并未禁止通过合同约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或期限,因此承包人可与发包人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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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定优先受偿权(如基于合同约定的优先权),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二、禁止约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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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公益性质,旨在保障农民工生存权。法律明确禁止承包人预先放弃该权利。若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将转为普通债权,可能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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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期限
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工程应付价款之日起计算。若约定期限短于或超过该限制,超出部分无效。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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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或拍卖的约定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或拍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此类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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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建筑工人权益
若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缩短行使期限),则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符合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可约定,但需注意放弃该权利、约定期限及保护建筑工人权益等法律限制。